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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处理程序

议案处理程序

议案的提议是由地方自治团体长、5分之1以上的在编议员或10人以上的议员联署, 提出的议案不会因为会议期间未表决而废除(议员的任期结束时除外),被否决一次的议案在同一会期不得再提议或提出。议案具备法规依据、提议人和赞成者的签名、提案理由和要点、条文对照(条例的情况)等条件,向议长提出。在常任委员会上经过提案人的意旨说明、专门委员的分析报告、质疑、讨论、逐条审查等程序表决以后提交大会讨论。提交大会讨论的议案先听取所管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的审查报告后经过质疑、讨论进行表决。

 

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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