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有3分之1以上的在编议员出席讨论, 除了地方自治法特别规定的情况,以过半数在编议员的出席和过半数出席议员的赞成进行表决。在大会上最终决定议会议事。在大会会场,如果议员想发言,需要事先得到议长的许可,发言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质疑·补充发言·议事进行发言和本人发言不能超过10分钟。
委员会是在会议期间委员长认为需要或3分之1以上的在编委员要求时进行开会。但是闭会期间有大会表决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3分之1以上的在编委员要求或自治团体长要求时才可以开会。委员会有3分之1以上的在编委员出席开会,以过半数在编委员的出席和过半数出席委员的赞成进行表决。审查议案时首先听取提案人的意旨说明和专门委员的分析报告,然后展开质疑讨论。在会场对委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等没有限制,但是需要得到委员长的许可后再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