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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务审计

行政事务审计业务

对于执行机关的事务,议会在每年第2次常会中10天以内的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审计,对特定提案随时进行行政事务调查,强化行政的透明性和执行的监视功能。

 

处理程序

处理程序
分类

行政事务审计

行政事务调查

范围

全部道厅业务

特定提案

时期

每年第2次常会中14天以内

随时

条件

法定审计-大会许可

在编议员以上提议-大会表决决定

 

处理程序

 

 

决定审计时期

 

 

制订行政事务审计计划书

提交审计对象机关大会认可的议案(各常任委员会)

准备
(阶段)

审计对象机关大会认可

制订审计计划书

 

选任行政事务审计事务辅助人员

 

 

送达所提交报告、材料的审计计划书

 

实施
(阶段)

实施行政事务审计(各常任委员会)

-审计宣言及致辞
-介绍机构人员、领导
-报告及质询、答辩
-审计结果讲评及审计结束宣言

 

制定并提交行政事务审计结果报告
(各常任委员会提交给议长)

-报告内容
-审计目的
-审计机构
-审计实施对象机构
-审计经过
-审计实施内容
-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
-其他结果及处理意见
-主要依据材料

 

大会处理行政事务审计结果
(采纳修正及处理要求事项)

 

结果处理

转交行政事务审计结果的修正及处理要求事项(道以及相关机构)

 

 

报告修正及处理结果
(道以及相关机构报告议会)

 

 

委员会通报修正及处理结果